(一)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与验收组织
(1)大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。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,报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。
(2)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,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。初验合格后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。
(3)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,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,报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。
(4)零星人民防空工程项目,由工程建设批准单位组织验收。
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,各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,应成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,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组织工作。人民防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、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,参加竣工验收人员除设计、监理、施工、质量监督、建设、使用等单位参加外,还应邀请同级的财务、物资、环保、审计等业务部门参加,必要时还应邀请地方有关部门派人参加。
(二)竣工验收程序
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施工单位自检、建设单位(业主)初步验收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三个阶段。零星工程,可直接组织竣工验收。
1.自检
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。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,以至整个项目建成后,施工单位都要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时组织自检。自检合格后、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初验。
2.初步验收
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。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,建设单位即组织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。初验合格后,报请工程主管部门验收。
初步验收的一般程序是:
(1)听取施工单位的总结汇报;
(2)审查、核对竣工文件、图纸等工程技术档案;
(3)对各项工程的主要质量指标,按专业进行抽样检查、试验,初步检验评定合格后,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核验认证。对不合格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补救或者返工,并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。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,不得申报正式验收;
(4)对验收当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,提出解决办法;
(5)初步验收工作完成后,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提出初步验收报告,申请正式验收。
3.正式验收
正式验收按权限,由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。
正式验收的程序是:
(1)审阅初验报告,并听取建设单位对建设情况的汇报;
(2)查看竣工现场和主要设备运转情况,复验、鉴定工程质量等级;对设计水平、工程质量、经济效益、战备效益等作出评价;
(3)审查、核对竣工文件、图纸、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;
(4)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,协商确定处理方案;竣工验收中的争议,验收小组未能解决时,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裁决、处理;
(5)责成施工、监理、建设、使用单位办理竣工移交事宜,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书,同时拟就工程竣工验收纪要;
(6)遗留问题和收尾项目应按验收小组的决定,交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限期完成,所需经费在工程费中预留,竣工后经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,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,方可交付使用;
(7)提交工程正式验收报告,经认可后,归档存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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